9月19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其中提到“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除了湖南,山西、陕西和福建等地也已针对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作出相关规定。
目前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检测外送的现象是比较普遍。湖北武汉一家三甲医院的检验科医生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表示:“目前医院选择将部分检验测试的项目外包主要有以下几种考虑,比如肿瘤测序等项目,医院没获得相关批示无法在院内开展检测;还有一些像基因检测这类‘高精尖’的检验测试的项目,设备本身就很昂贵,对检测工作员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也相比来说较高,再加上每日送检的标本数量相对较少,这样的话,在院内进行仔细的检测就没办法形成规模效应,因此,这些项目就可能会被送至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
虽然将部分项目采集的样本外送至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有其合理之处,但医药合规律师、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岑岩表示,从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成立以来,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规范出台,这就为利益链条捆绑及腐败问题的滋生留下了空间。
“在今年的反腐风暴下,湖南规范的出台,也是反腐工作在规范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层面的一个落地。相关文件不仅对‘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做出了明晰定义,即仅针对本院暂未开展的检验项目,还明白准确地提出了‘五个严禁’,具体到更细节的医疗服务行为。”
除了湖南,山西早在2022年7月印发的《医疗机构与独立设置检查检验机构合作暂行办法》中就提到“鼓励医疗机构提升检验科、影像科、病理科能力,独立开展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可自行开展的检验检查项目,原则上不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
广州一家三甲医院检验科检测小组负责人也和记者说:“从医院内部来说,如果医生可以向患者指定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就会有腐败风险的存在。此外,医院在与指定检验测试的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也涉及对其检验测试质量进行把关的问题。”
对此,李岑岩建议,针对不能送检、需要在院内开展检测的项目,需要给出明确的名录清单;并且,在医院内部也要设计出一套相应的合规管理制度,防范腐败和不合规送检现象的发生。“假如慢慢的出现超名单送检、医生向患者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的违规情况,不仅医院内部能明确其惩罚措施,如果金额足够,在法律上也有一定可能会构成贪污受贿或职务侵占,对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有效保证检验测试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是指医疗机构通过种种方式,针对本院暂未开展的检验项目,将采集的样本外送至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样本外送检验测试的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临床科室根据诊疗需要拟定外送检验测试的项目详细的细节内容,并向医务部门提交申请。医务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组织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初步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严格依法按照相关程序选择有合法资质、检测流程规范、检验测试质量可靠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并与检验测试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后方可开展样本外送检测。合作协议应明确外送检测样本的采集、护送、交接程序、检验报告质量、报告时限、危急值报告要求、结果解释、项目收费、费用结算、发票交接流程及监管和处置规定等。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检验测试的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外送样本中涉及到的人体样本有关信息,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并在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备查。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科室样本外送管理,严格执行样本外送检验测试的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建立管理台账(《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台账》见附件1)。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HIS)或实验室管理系统(LIS)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签订的协议范围内的外送检验测试的项目,须获得患方知情同意并签订《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知情同意书》(附件2)后,由经管医生开具医嘱,将采集样本按规定送至医疗机构指定或统一的样本收集点,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样本交接。
第九条 如外送检验测试的项目在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签订的协议范围外,在获得患方知情同意并签订《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知情同意书》后,由临床科室填写《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协议外新增项目审批表》(附件3),报医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送检测。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协议外新增项目审批表》及检测结果原件均应随病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外送样本的检测报告应根据检验测试的项目性质和特点,以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名义出具。送检医疗机构应对外送样本的检验测试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把关。
第十二条 外送样本检测的收费,原则上由送检医疗机构按照本省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并按协议与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结算。
(一)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四)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相关的费用,从中牟利。
(五)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是样本外送检测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行风)部门对本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履行行风监督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防潜在廉政风险发生。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样本外送检验测试的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规范流程并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行为监管,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严格履行样本外送检测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行风建设,加大样本外送检验测试过程中潜在风险排查力度,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