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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报告

来源:FUN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29 08:04:36

  2023年5月25日15时3分许,甘眉工业园区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废铁车间对11号桥式起重机实施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赓即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同时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力度,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眉山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于5月26日成立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甘眉工业园区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报请市纪委监委同意,成立甘眉工业园区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并聘请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甘眉工业园区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川眉雅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雅钢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6RY943W;法定代表人: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眉修路8号;成立日期:2018年8月24日;营业范围:钢铁冶炼;生产、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废旧厂房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25日9时40分许,史**、段**、杨**到达公司废铁车间登高后,开始对11号桥式起重机实施拆卸作业(作业位置:11号桥式起重机横梁及其通道平台;作业高度:15米),公司生产副总陈**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四川吉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吊车作业人员丁**负责操作地面汽车起重机配合起吊作业。

  史**三人上到11号桥式起重机平台后,将小车动力电缆线进行了拆除,并将大车横梁所属安全防护栏部分栏杆切除(切割长度约4米),随即将小车吊至地面。11时30分许结束上午作业。

  13时许,史**、段**、杨**上到大车平台继续实施拆除作业。史**站在没有操作室一侧大车平台上,段**、杨**站在另一侧大车平台上,三人配合系好钢丝绳,准备起吊大车。15时许,史**随即取掉了自身安全带挂钩,一手推滑线轮,一手扶在已切割断开的横向栏杆上(长度约4米,由上下两根横向钢管组成,上面钢管公称直径DN25毫米,下面钢管公称直径DN15毫米。该段横向栏杆北侧无立柱固定,北侧段悬空;南侧横杆由大车横梁端头上竖向的两根角钢立柱固定,两根立柱之间的间距约1米)逐渐向远离南侧端头方向前进,史**下推电缆线号桥式起重机的平台上掉至地面。段**、杨**赶紧从桥式起重机平台上下到地面,陈**立即跑向史**,发现史**平躺在地面上,头偏向一侧。陈**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安环部部长文**、董事长助理李**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眉雅钢铁公司废铁车间1-7#立柱~1-8#立柱区域,史**在起重机大梁上作业处距地面高度约15米,事发前佩戴有安全帽和安全带,现场安全帽位置距离坠落点约5.7米。

  事故发生后,眉雅钢铁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2023年5月25日15时18分许,眉雅钢铁公司向甘眉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甘眉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15时22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开展抢救,史**抢救无效死亡。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陆续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安排部署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史**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史**在离地面15米高的行车平台上进行行车拆除作业中,在未将佩戴的安全带按要求栓挂情况下,手推动力电缆车滑线,重心失衡导致高处坠落。

  (2)眉雅钢铁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违章作业行为。

  (3)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全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眉雅钢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史**。眉雅钢铁公司行检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李**。眉雅钢铁公司董事长助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陈**。眉雅钢铁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李**。眉雅钢铁公司安环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未及时排查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段**。眉雅钢铁公司行检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杨**。眉雅钢铁公司行检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报请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按权限对甘眉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公职人员进行处理。

  (一)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安全意识十分淡薄。

  (二)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发展理念有待逐步加强。对事故企业组织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工作不彻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安全发展观念有待加强。

  (一)眉雅钢铁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二)眉雅钢铁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履职尽责。

  (三)甘眉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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